学生工作

石家庄人民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关于中职国家助学金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4年03月27日 阅读量:33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中职国家助学金)管理,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通知(财教[2019]78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河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冀教财[2019]29号)和省财政厅部门关于印发<河北现代职业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教[2020]87号)等文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资助对象和标准

第二条 中职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我校在籍的一、二年级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范围按在校生数的15%确定。为切实减轻贫困地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家庭经济负担,我省纳入燕山—太行山区连片特困地区的22个县的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学生(不含县城)全部纳入享受国家助学金范围。22个县具体包括保定市的涞水县、阜平县、唐县、涞源县、望都县、易县、曲阳县、顺平县;张家口市的宣化县、张北县、康保县、沽源县、尚义县、蔚县、阳原县、怀安县、万全县;承德市的平泉县、承德县、隆化县、丰宁满族自治县、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第四条  中职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每生每年2000元。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中职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 集体责任感强,关心集体,爱护公物,艰苦朴素,勤俭节约,无嗜烟嗜酒等不良习惯;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6. 自觉遵守学习纪律,上课无无故迟到、早退和旷课现象,无考试违纪和作弊行为;

7.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符合《石家庄人民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有关规定。

 

第四章  评审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六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全面负责中职国家助学金评定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系成立评定工作小组,分管学生工作的系领导任组长,学生工作相关负责人、辅导员担任成员,负责中职助学金评定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审核。

第八条  各班级成立民主评议小组,辅导员任组长,民主选举产生的学生代表(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担任成员,负责本班中职国家助学金评定的民主评议工作。

 

第五章  申请、评审、审批程序

第九条  中职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每年9月初开始受理申请。

第十条  根据中职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学生个人向班级提出申请并提交《石家庄人民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中职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第十一条  中职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实行本人申请,班级评选,各系评议审定,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查,学校审批的办法,评审程序如下:

1.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班级民主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依据《石家庄人民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将符合条件的学生按照家庭困难程度分档次上报系资助评定工作小组;

2.各系资助评定工作小组严格按照学校分配的名额对各班级上报的个人申请材料进行等额评审,评审通过后,所在系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3.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系评审结果进行审查,由校领导小组审议并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送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批准后获选

 

第六章  助学金发放

第十二条  按学期教育厅将中职国家助学金打到受助学生的中职卡里。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三条  中职国家助学金实行公示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决杜绝不正之风和弄虚作假行为。

第十四条  因各种原因休学、停学或保留学籍的学生,停发中职国家助学金。

第十五条  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一旦受到学校纪律处分或有违法行为者,即刻终止发放中职国家助学金,并取消当年的中职国家助学金的申请资格。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具备参加本次中职国家助学金申请资格

    1.违反校规校纪,不遵守公共道德和公共秩序,受到学校通报批评以上处理者;

2.留、降级学生从留、降级时间起一学年之内或休学学生在休学期间者。

第十六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每学年对获得中职国家助学金的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或用助学金进行不符实际的消费,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