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工作

石家庄人民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4年03月27日 阅读量:30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 为响应国家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号召,鼓励我校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兵役,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我校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是指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的我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我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我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实行学费减免;对退役后,自主就业,通过全国统一高考或高职分类招考方式考入我校并到校报到的入学新生,实行学费减免。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学生是指我校全日制普通专科在校生及应届毕业生。

第二 资助标准

四条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标准,本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两者金额较高执行,据实补偿或者代偿。退役复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第五条 入伍资助期限为学历教育一个学制期。对复学或入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历的不在学费减免范围之内。

入伍资助年限按照国家对本科、专科生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据实计算。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已完成规定的修业年限,即为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退役复学后接续完成规定的剩余修业年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退役后考入我校的新生,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

申请审批程序

六条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遵循以下程序:

(一)应征报名的我校学生登录国家征兵网,按要求在线填写、打印《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Ⅰ》(以下简称《申请表Ⅰ》)一式两份Ⅰ)提交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需同时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和本人签字的偿还贷款计划书。

(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会同财务处负责人对《申请的学生资助资格标准、金额等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在《申请加盖公章,完成学校的信息确认。一份留存、一份返还给学生。

(三)学生在征兵报名时申请交至入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学生批准入伍后,县级征兵办对《申请表加盖公章并返还给学生。

(四)学生将《申请表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身份复印件及毕业证复印件(毕业的学提供)至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五)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收到学生的《申请表原件、《入伍通知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及毕业证复印件(毕业学生提供),对各项内容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上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在收到上级专项拨款后,及时向学生进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对于在户籍所在地办理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财务处根据学生签字的还款计划,将代偿资金一次性汇学生指定的银行账户。

七条 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或入学的学生和退役后考入我校的新生,到校报到后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一次性提出学费减免申请,填报《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提交退役证复印件。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收到申请材料后会同财务处对学生的申请资格和学费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及时办理学费减免手续,逐减免学费。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 各种原因造成退兵的学生,取消其受助资格。

第九条 部队退回并取消资助资格的学生,如学生返回我校就读,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收回,收回资金后,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时上报河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条 学生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对入伍资助学生的申请进行认真审核,及时办理补偿代偿或学费减免,并做好相关档案保管备查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细则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十二条 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