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工作

石家庄人民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国家助学金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4年03月27日 阅读量:33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和《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的通知》(冀财教[2017]12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此实施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专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含退役士兵学生)。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专科生国家助学金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根据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将资助标准分为3档。1档为每人每年2200元,资助对象为一般困难的学生;2档为每人每年3300元,资助对象为困难学生;3档为每人每年4400元,资助对象为特别困难学生。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具有良好的公民意识和社会公德,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自觉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3. 集体责任感强,关心集体,爱护公物,艰苦朴素,勤俭节约,无嗜烟嗜酒等不良习惯;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6. 自觉遵守学习纪律,上课无无故迟到、早退和旷课现象,无考试违纪和作弊行为;

7.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符合《石家庄人民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有关规定。

 

第三章  评审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五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全面负责国家助学金评定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系成立评定工作小组,分管学生工作的系领导任组长,学生工作相关负责人、辅导员担任成员,负责国家助学金评定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审核。

第七条  各班级成立民主评议小组,辅导员任组长,民主选举产生的学生代表(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担任成员,负责本班国家助学金评定的民主评议工作。

 

第四章  申请、评审、审批程序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每年9月初开始受理申请。

第九条  根据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学生个人向班级提出申请并提交《石家庄人民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实行本人申请,班级评选,各系评议审定,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查,学校审批的办法,评审程序如下:

1.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班级民主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依据《石家庄人民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将符合条件的学生按照家庭困难程度分档次上各系;

2.各系评定工作小组严格按照学校分配的名额对各班级上报的个人申请材料进行等额评审,评审通过后,所在系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3.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系评审结果进行审查,由校领导小组审议并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送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批准后获选

 

第五章  助学金发放

第十一条  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给受助学生。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金实行公示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决杜绝不正之风和弄虚作假行为。

第十三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四条  因各种原因休学、停学或保留学籍的学生,停发国家助学金。

第十五条  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一旦受到学校纪律处分或有违法行为者,即刻终止发放国家助学金,并取消当年的国家助学金的申请资格。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具备参加本次国家奖助学金申请资格

    1.违反校规校纪,不遵守公共道德和公共秩序,受到学校通报批评以上处理者;

2.留、降级学生从留、降级时间起一学年之内或休学学生在休学期间者。

第十六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每学年对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或用助学金进行不符实际的消费,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

石家庄人民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