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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和《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的通知》(冀财教[2017]11号)的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全日制专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具有良好的公民意识和社会公德,模范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自觉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4. 集体责任感强,关心集体,爱护公物,艰苦朴素,勤俭节约,无嗜烟嗜酒等不良习惯;
5.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6.在参评学年内学习成绩良好,单科课程及格以上;
7. 自觉遵守学习纪律,上课无无故迟到、早退和旷课现象,无考试违纪和作弊行为;
8. 积极参加学校、系、班级组织的各种文体活动;
9.生活俭朴,无不良消费习惯,符合《石家庄人民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有关规定。
第五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全面负责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系成立评定工作小组,分管学生工作的系领导任组长,学生工作相关负责人、辅导员担任成员,负责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审核。
第七条 各班级成立民主评议小组,辅导员任组长,民主选举产生的学生代表(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担任成员,负责本班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的民主评议工作。
第四章 申请、评审、审批程序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每年9月初开始受理申请。根据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学生个人向班级提出申请,并提交《石家庄人民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第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实行本人申请,班级评选,各系评议审定,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查,学校审批的办法,评审程序如下:
1.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班级民主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将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照学习成绩排队上报所在系;
2.各系评定工作小组严格按照学校分配的名额对各班级上报的个人申请材料进行等额评审,评审通过后,所在系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3.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系评审结果进行审查,由校领导小组审议并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送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批准后获选。
第十条 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公示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决杜绝不正之风和弄虚作假行为。
第十二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十三条 受过纪律处分的学生不能参加国家励志奖学金的推荐;因各种原因休学、停学或保留学籍的学生,收回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
1.石家庄人民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