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就业

河北省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简明政策

发布时间:2024年03月13日 阅读量:295

一、就业援助政策

1、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对毕业年度内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脱贫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烈士子女及正在享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和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每人2000元求职补贴。

2、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对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和少数民族县扩大到离校2年内未就业中职学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并按月发放基本生活费的单位按照最高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对见习后留用率超过50%以上的见习单位,见习补贴标准提高10%具体补贴标准由各市、雄安新区管委会、省财政直管县确定,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二、自主创业政策

1、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个人发放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2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贷款额度可按照人均22万元,总额度不超过130万元确定贷款规模,LPR-150BP以下部分有个人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最高可申请不超过30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LPR-150BP以下部分有个人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

2、初次创业社会保险补贴。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和去产能企业失业人员初次创业领取营业执照(包括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小微企业和在民政部门注册的社会组织,除国家限定行业外)、登记就业、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每人只能享受一次。具体补贴标准由各市、雄安新区管委会、省财政直管县确定。

3、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毕业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申报灵活就业、办理就业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具体标准由各市、雄安新区管委会、省财政直管县确定,但最高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4、一次性创业补贴。毕业学年及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初次创业、取得营业执照、登记就业(毕业学年的除外)、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个创业项目5000元。

5、场地租金补贴。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初次创办小微企业(不包括入驻创业园区和创业孵化基地的), 并登记就业,且租用经营场地或店铺的,自创业之日起3年内,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租金补贴。补贴标准为租赁场地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每年3000元;100平方米以上的每年5000元。实际租金低于上述标准的,据实补贴。

6、创业孵化基地房租物业水电费补贴。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对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创业服务的创业孵化基地(含创客空间、创新工场等新型孵化模式)和入驻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创业园中的科技型小微企业,自入住之日起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房租物业水电费补贴。对发展前景好、带动就业5人以上(含5人)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入驻企业和创业项目,可延长孵化期限1年,具体办法由各市、雄安新区管委会、省财政直管县确定。

7、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的,自取得营业执照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8、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创办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的,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额为限。补贴期限3年。

三、职业培训政策

1、技能培训补贴。贫困家庭子女、贫困劳动力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简称“两后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下岗失业人员和转岗职工、退役军人、残疾人、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以及不能按月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对取得初级、中级、高级、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享受培训补贴。

2、企业在职职工岗位技能培训补贴。企业新录用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参加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位技能培训的,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的,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各市、雄安新区管委会、省财政直管县确定。

3、创业培训补贴。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最高补贴1500元。取得营业执照的给予100%补贴,未取得营业执照的给予60%补贴。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

4、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符合政府补贴的高校毕业生,按照省级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按照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申报条件中具有“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的条款申报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本着方便院校和学生的原则,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可自每年的 6月 1日起,为下一学年的应届毕业生提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服务。

四、参军入伍政策

1、高校毕业生在部队服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按有关规定享受在基层工作高校毕业生同等政策待遇。

2、应征地为河北省的大学生士兵,退役3年内,在省内各类企业吸纳就业、自主创业、落户、升学、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等方面享受应届高校毕业生同等政策待遇。

3、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标准,本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五、基层就业政策

对到中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和老工业基地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实行来去自由的政策。户口可留在原籍或根据本人意愿迁往就业地区。履行一定服务期限的,按规定给予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1、工资待遇方面。一是对在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事业单位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工资可直接按见习期满后工资确定,转正定级时薪级工资高定2级,调出该地工作时取消高定的工资;二是在列入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范围的县工作人员,可享受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三是对乡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乡镇工作补贴。

2、职称方面。对到县以下基层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申报职称时不再参加职称外语考试,可享受基层和艰苦地区的优惠政策。

3、基层服务方面。继续统筹实施“大学生村官”、“特岗教师”、“三支一扶”、“西部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认真落实和完善生活补贴、社会保险、期满就业服务等政策措施。

六、企业吸纳政策

1、企业吸纳税收优惠。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2、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对当年新招用包括大学生在内的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8%)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经办金融机构可对其发放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的创业担保贷款。

3、吸纳就业补贴。招用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的中小微企业,且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每招用一人给予一次性1000元补贴。

4、中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中小微企业招用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且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企业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