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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人民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4年02月26日 阅读量:47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学校科研经费的管理,有效合理使用资金,保证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同时要方便科研,有利于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

第三条  科研经费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经费由财务处统筹管理,并接受学校审计部门的监督、审计。


第二章  经费来源与匹配

第四条  上级各主管部门下拨的科研经费。

第五条  学校设立的科研基金。原则上按学校年度业务总收入2~3%的比例作为科研经费。

第六条  项目立项后,经学校学术委员会评估,按其项目的等级、价值,给予一定的经费匹配。


第三章  立项酬金

第七条  对科研项目立项根据来源不同,按不同比例提取经费,用于课题组的立项酬金。具体标准如下:

(一)国家级项目20%

(二)省级项目10%

(三)地、市级项目5%


第四章  经费使用范围

第八条  项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经费使用权归项目负责人(申请人)。

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包括:

(一)资料费,指研究工作所需要的报刊、档案、文献、稿件的抄录、誊印、复印、翻拍、翻译费用,以及购买图书、资料费用等。

(二)国内调研费,指为完成研究工作而必须进行的国内社会调研活动开支的差旅费。其标准依照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港、澳、台地区及国外的调研差旅费,一律不得列支。

(三)小型会议费,指为完成研究工作而必须举行的成果评审鉴定、专题研讨等小型会议费用。

(四)计算机使用费,指使用计算机作为辅助研究手段的项目所支出的计算机录入费、软件设计费、计算机上机费或租用费及消耗材料费。

(五)成果打印费,包括调研报告、咨询报告等打印费用和不宜公开出版的研究成果的印刷费用,以及论文版面费、著作出版及研究成果的印刷费用。

(六)成果鉴定费,指为成果鉴定活动而必须支付的费用,包括会务费和鉴定专家的劳务费等。

(七)仪器设备费,购买小型仪器设备及低值易耗品、药品购置等费用。

(八)预留保证金,可用作课题组成员和有关科研管理人员的奖励。

(九)辅助人员酬金,指项目在研究过程中临时聘用研究人员或研究辅助人员的劳务费、外聘专家酬金。

(十)联系费,指课题研究中需要而发生的招待费及电话费等。

(十一)其它费用,指科研项目在研究过程中发生的必须开支的不可预见的费用。

(十二)项目经费不允许课题组以外的人员使用,不得用于与课题无关的开支。


第五章  经费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在学校财务处和审计科的管理和指导下,按计划支配使用项目经费。

第十条  项目一经批准,不得无故终止。对无故不完成研究任务或自行中止研究者,学校将向项目负责人追回已使用的款项,其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请新的项目。因其它原因(出国、外调、重病、死亡)不能完成项目者,项目自行中止。

第十一条  项目组购置科研用办公设备及实验设备等,须由课题负责人制定计划,按程序由学校统一购置,课题完成后,所购置的物品列入固定资产移交学校。

第十二条  由于严重违反财务管理制度或其他原因而被撤销项目的,学校将向项目负责人追回全部款项。

第十三条  教职工承担的课题经费必须入学校账号,若擅自流入其他账号者,学校将不予承认,不作为晋升职称、奖励等依据。同时学校将对课题负责人给予通报,限期改正。

第十四条  严格经费总额控制,课题开支原则上不得突破下达的经费总额。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经费或专项补贴的项目,由课题组提出申请,校主管领导同意予以增补。

第十五条  所有科研项目必须按项目任务书的要求完成各项研究任务。对已结题、评审、鉴定或验收项目所留存的项目经费余额,继续作为项目主持人的科研经费,转入其新科研项目的启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与国家及有关科研项目主管部门的管理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及有关科研项目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二O二一年三月八日